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红升,卫巍,马俊华,刘松,郭东亮[1](2021)在《医疗机构开展非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适用(下)》文中研究说明(上接2021年第3期第35页)综上,违法行为的目的可影响其法律性质、侵害的法益、扰乱的社会关系及受什么法律关系调整。因此,母婴保健法律、法规调整的终止妊娠手术应是医学上需要的,不考虑立法目的与行为目的的"不区分说"失之偏颇。(二)"目的说"适用问题"目的说"是实务中的主要观点,其对法条理解考量了文义、体系、目的,笔者基本支持该观点,但有的实务案例亦存在评价不足。
张小余[2](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认为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李思羽[3](2021)在《论“超生开除”合法性与合宪性》文中提出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不仅早已被写入宪法,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项政策也有规定。当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相对人会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而当相对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不仅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需要受到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随着人口形势与人口问题的改变,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也在不断进行调整。面对新的社会现状,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近来“超生开除”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热议。“超生开除”作为一项行政处分,其处罚力度是行政处分中最为严厉的。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就一定适用此项最为严厉的行政处分?文章通过梳理四百余件司法实践案例,结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变迁对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同时立足于实践,对“超生开除”进行实证考察。发现“超生开除”行为作为政策实施的辅助性强制措施,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初期就已经存在。但随着社会现状的变化与政策的调整,其行为有在逐渐减少。再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行政法学上的特别权力关系与特别法律关系理论对此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探讨。发现对于“超生开除”在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确有明确规定,但也存在法律规定不具体的问题;同时通过分析得出,“超生开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行政法学的法律关系。但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政策性义务,需要跟随社会具体情况变化不断进行调整,才能更好地适用于社会实践。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现状,着眼于国家根本大法,“开除”行为作为一项行政处分责任,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予以支撑,也需要符合宪法内涵。对此,文章通过应用宪法比例原则结合相关案例与法律法规对“超生开除”行为展开论述与分析。最后提出余论与展望,认为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法律责任,才能更好地应用于司法实践。随着社会发展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完善,全面删除“超生开除”或会成为一种趋势。
张红升,卫巍,马俊华,刘松,郭东亮[4](2021)在《医疗机构开展非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适用(上)》文中研究指明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非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是卫生监督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如何对其适用法律争议已久且至今未能达成共识。结合处罚案例和司法判例,对其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供执法实务工作参考。
栗东升[5](2021)在《宪法中计划生育条款研究》文中认为计划生育是平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的重要手段,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符合国情的生育政策。在不同的时期,计划生育政策的方向和举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整是其应有之义。我国现行《宪法》关于计划生育的实质性规定共有两处,分别位于宪法总纲第二十五条和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该条款的规定非常抽象。该款表明了国家是推行计划生育的主体,明确了实行计划生育的标准和目的,即“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故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不能仅局限于限制生育这一方面,而应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出发,把握计划生育政策的适应性。《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该条款规定了承担计划生育义务的主体是已婚公民,义务的内容设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实际情况通过法律的具体化,该项义务是政策性义务,具有灵活性。本文对宪法中的计划生育条款展开分析,围绕计划生育条款和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强调和凸显了我国宪法中计划生育条款的特殊地位和价值,论述了宪法中计划生育条款的重要内涵以及宪法解释对于该条款理解和适用的重要性,阐明计划生育条款作为一种政策性条款是合宪的,是需要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长期坚持的。第二部分介绍了计划生育条款及其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主要对生育权利和生育义务规范做了进一步分析,结合实践案例对计划生育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进行了说明。第三部分针对计划生育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主要从加强宪法中计划生育条款的规范性,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构建系统全面的计划生育法治体系和明确政府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基本职责几个方面进行讨论,提出了要运用宪法解释的手段和方式对计划生育条款做出阐释,进而以宪法价值为指引,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条款,为政策的调整和人口发展战略规划提供基础依据和理论支撑。
雷奥[6](2021)在《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的腾飞、科技的兴盛、教育的普及为当今社会注入源源不断的蓬勃前进动力,我国女性的面貌也焕然一新,各个岗位中不乏优秀的女性从业者。其中,越来越多的女性对婚姻持更为审慎的态度,晚育甚至不婚日益普遍。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第2款规定,单身女性可以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质疑;2019年国内首例“冻卵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未有定论;最近,全国人大代表孙伟又提出一条关于“禁止医疗机构为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建议,引发公众热议。值得肯定的是,单身女性开始提出实现生育权的诉求,这本身就是新的观念与传统观念冲突的缩影。问题已经出现不可回避,那么当单身女性希望实现生育权时,是否可以允许其行使生育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律又该如何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行使值得深思。本文首先从生育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对生育权概念、属性以及基本内容进行界定,得出单身女性同为生育权主体,且该生育权属性为基本人权的结论;其次,通过论证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正当性及实现的可行性,从理论和实践上,为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再次,对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价值和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中存在单身女性生育权立法位阶低、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法律途径匮乏以及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最后根据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一是从宪法、普通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三个层面,建立起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规范体系;二是从提供合法生育途径与完善配套制度两方面,为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提供制度性保障;三是对单身女性生育年龄、生育资格,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进行限制,并且明确单身女性违反法律责任承担,以此来规范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行使。本文旨在深入思考时代热点问题,通过规范单身女性生育行为,保护其生育权益,在完善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的同时,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
李富强[7](2020)在《一起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及终止妊娠手术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文中指出通过一起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及终止妊娠手术案件的评析,梳理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探讨针对该类违法案件行为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法律裁量等相关问题,法律规范适用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办案过程中的工作经验,研究有效对策,为进一步加大对"两非"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维护法律尊严。
刘秋麟[8](2020)在《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口少子化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2010年关于少子化的统计显示,中国0至14岁人口占总人口比率为16.6%,被评定为严重少子化级别。按照联合国预测,中国人口将在2026年转入负增长,并且逐渐严重。随着少子化社会的到来,作为与出生人口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胎儿问题,尤其是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可以说,在人口少子化难以扭转的大形势下,每一个胎儿的存在都弥足珍贵,对胎儿的权益进行保护就是对少子化进程的抗衡。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十六条中新增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内容,但是相关法律仍有不足之处。面对庞杂的胎儿法律问题,研究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胎儿民事权益概述。此部分首先对当前胎儿的概念和法律定位进行分析,接着对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历史渊源、必要性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和研究现状。此部分针对《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现有保护措施进行系统分析,阐述了当前我国关于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和研究现状。第三部分,现行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不足。此部分根据前述我国立法、司法中的问题,提出了法律概念不明确、主体资格不明确、保护范围模糊、价值选择偏差、救济途径缺失五个涉及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国外典型国家胎儿权益保护探析。本部分对德国、日本、美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了阐述。第五部分,我国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构想。本部分针对第三部分中的五个问题,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分别从立法和实践方面提出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建议。
刘近波[9](2020)在《全面二孩政策下计划生育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以Y镇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育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直接决定着该国家或地区在未来一个时期人口发展趋势,包括人口的规模、结构等方面,并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计划生育政策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期间随着我国人口发展形势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也历经数次调整。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孩。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基层基础工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根基,长期以来,乡镇基层政府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如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全面二孩政策对生育率提振效果有限、人口老龄化等问题,这都给新时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挑战。本文以Y镇为例,通过梳理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理论基础,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力求全面真实的反映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现状、总结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并提出改进政策执行效果的对策及建议:转变镇村计生机构职能,配足基层卫生、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资源,完善配套有利于生育的政策体系,优化政策执行环境,理顺乡镇、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本文主要包括六大部分:第一章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和存在的不足。第二章解释了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其中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来源与发展脉络进行了简单的梳理。第三章概述了Y镇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现状及问题,通过对Y镇近年来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当前Y镇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工作方面不明朗、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生育潜力不足,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其中重点谈到全面二孩政策刺激效果有限及配套措施不完善。第四章分析存在问题背后的原因,主要从政策主体、客体、环境因素三个层面予以归纳。第五章提出了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对策及建议,主要包括大力度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重点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提高政策执行者及群众的思想认识;配足基层公共服务资源;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相关政策,构建鼓励生育的社会支持体系;为乡镇基层赋权的同时推动部门资源下沉,加快建立部门、乡镇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第六章对全文进行了简单的总结,指出改进基层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工作是有必要的,应当根据变化着的情况和形势,不断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改进和调整,提高计生工作水平。
陈高硕[10](2020)在《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属性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及标准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如何界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属性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议题。一方面,社会抚养费设置了较高的征收标准,违反生育规定而有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因此需要支出好几倍的家庭年收入,从而呈现出非常严厉的惩罚性特征;另一方面,官方文件却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定性为一种补偿性的行政收费。这两方面原因导致学界和实务界在性质界定上出现了较大的分歧。社会抚养费的属性界定应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是现有的各种文献资料关于社会抚养费法律属性的明确定位。主要从官方文件、法律规范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分析了社会抚养费的更是一种行政收费而非行政处罚。其次,从社会抚养费的特征来看,社会抚养费目前主要有处罚性和补偿性两大主要特征的争议。行政处罚论者认为违反生育规定进行生育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为了维护生育的法秩序,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定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而行政收费论者认为,计划生育义务是倡导性义务,不具有强制性。但其实社会抚养费征收更像一种具有规制性的一种行政收费。第三,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来看,社会抚养费界定为行政收费也是可以实现这一功能的,而无需按照行政处罚来对社会抚养费定性,从而适用行政处罚的权益保障机制。最后综合考量,将社会抚养费界定为一种规制性的行政收费是比较合理的。这一界定较好的将惩罚性特征与行政收费的费用管理体系结合在一起,满足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将来的政策性调整的需要,并简要地探讨了社会抚养费的合法性控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论文提纲范文)
(1)医疗机构开展非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适用(下)(论文提纲范文)
(二)“目的说”适用问题 |
(三)“并罚说”适用问题 |
(四)“超范围说”评价不足 |
四、结论 |
(一)非医学需要 |
1.具体操作 |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适用问题 |
3.药物终止妊娠 |
(二)医学需要 |
1.具体操作 |
2.对“擅自从事”的主体认定 |
(2)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论“超生开除”合法性与合宪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结构及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1.5 有关术语使用 |
第2章 “超生开除”的实证考察 |
2.1 “超生开除”的开端(改革开放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
2.2 “超生开除”的发展(二十世纪末至二十一世纪初) |
2.3 “超生开除”的没落(二十一世纪上旬) |
第3章 “超生开除”之合法性分析 |
3.1 “超生开除”是否有法规依据 |
3.2 合法性分析之特别权力关系 |
3.3 合法性分析之特别法律关系 |
3.4 小结 |
第4章 “超生开除”之合宪性分析 |
4.1 基于宪法基本人权对“超生开除”进行考量 |
4.2 应用宪法比例原则考察“超生开除”的合理性 |
4.3 小结 |
第5章 余论与展望 |
5.1 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不断调整完善 |
5.2 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需要明确处分责任 |
5.3 删除“超生开除”或会成为一种趋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医疗机构开展非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适用(上)(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例 |
(一)“不区分说” |
(二)“目的说” |
1.适用计生法律、法规 |
2.适用母婴保健法律、法规 |
(三)“并罚说” |
(四)“超范围说” |
二、问题 |
(一)相关规定 |
(二)存在的问题 |
三、分析 |
(一)摒弃“不区分说” |
(5)宪法中计划生育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计划生育条款的宪法内涵 |
(一)计划生育条款的入宪背景 |
(二)计划生育条款的宪法内涵 |
1.计划生育发挥政策性指导的规范意义 |
2.宪法中计划生育义务的规范性质 |
(三)对计划生育条款解释的意义 |
1.宪法解释的重要性 |
2.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
3.宪法解释的可行性 |
三、计划生育条款及其实施中产生的问题 |
(一)计划生育条款产生的宪法问题 |
1.宪法生育权的模糊性 |
2.计划生育政策性条款缺乏明确性 |
3.计划生育义务主体存在局限性 |
(二)计划生育实施中产生的问题 |
1.计划生育法治体系不完善 |
2.计划生育执法中违法现象较多 |
(三)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社会问题 |
1.人口增长缓慢,出生率持续走低 |
2.人口老龄化加快,劳动力养老负担加大 |
3.失独家庭数量庞大,社会保障有待完善 |
4.“计生红旗县”的现状 |
四、计划生育条款的完善 |
(一)加强宪法中计划生育的规范性 |
1.规范宪法计划生育条款位置,明确公民生育权 |
2.将宪法中计划生育义务主体范围修改为公民 |
(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构建系统全面的计划生育法治体系 |
1.加强计划生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
2.调整不合适的惩罚手段和措施 |
3.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 |
(三)明确政府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基本职责 |
1.调整政策措施,完善生育保障 |
2.关注一系列社会问题,做好预见性保障 |
(四)对宪法中的计划生育条款进行宪法解释 |
1.系统阐明宪法中计划生育条款的内涵 |
2.顺应时代发展,立体化看待计划生育政策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生育权相关理论 |
(一)生育权的概念 |
1.域外生育权的概念 |
2.国内生育权的概念 |
3.本文生育权的概念 |
(二)生育权的属性 |
1.身份权说 |
2.人格权说 |
3.基本人权说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1.生育决定权 |
2.生育信息知情权 |
3.生育保障权 |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正当性及实现的可行性分析 |
(一)单身女性生育权正当性分析 |
(二)单身女性生育权可行性分析 |
1.医学技术进步奠定技术基础 |
2.社会观念转变奠定思想基础 |
3.域外保护实践奠定经验基础 |
三、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价值和现状 |
(一)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价值 |
1.保障单身女性基本人权 |
2.符合社会发展人口需求 |
3.推动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 |
(二)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现状 |
1.立法保护现状与评析 |
2.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侵权案例 |
3.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建议 |
(一)建立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规范体系 |
1.宪法层面 |
2.普通法律层面 |
3.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层面 |
(二)为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提供制度性保障 |
1.明确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的合法途径 |
2.完善单身女性生育权配套保障制度 |
(三)规范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行使 |
1.对单身女性生育年龄进行限制 |
2.对单身女性生育资格进行限制 |
3.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进行限制 |
4.明确单身女性违反法律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一起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及终止妊娠手术行政处罚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案情简介 |
1.1 案情摘要 |
1.2 证据材料 |
1.3 案件处理 |
2 案件分析和探讨 |
2.1 案由少见 |
2.2 法律适用 |
2.3 合议处罚 |
3 思考与建议 |
(8)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胎儿民事权益概述 |
1.1 胎儿的概念 |
1.2 胎儿的法律定位 |
1.3 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历史渊源 |
1.4 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必要性 |
1.4.1 少子化形势严峻 |
1.4.2 胎儿相关民事案件数量多 |
1.4.3 未婚妇女堕胎率不断升高 |
1.4.4 胎儿畸形率居高不下 |
2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和研究现状 |
2.1 《民法总则》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
2.1.1 遗产继承 |
2.1.2 接受赠与 |
2.1.3 “视为”的意义 |
2.2 《继承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
2.3 《侵权责任法解释》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
2.4 《母婴保健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
2.5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
2.6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 |
2.7 评析 |
3 现行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不足 |
3.1 胎儿法律概念不明确 |
3.2 胎儿主体资格不明确 |
3.3 价值选择偏差 |
3.4 保护范围狭窄 |
3.5 救济途径匮乏 |
4 国外典型国家胎儿权益保护的探析 |
4.1 德国法律的规定 |
4.2 日本法律的规定 |
4.3 美国判例的探析 |
4.4 评析 |
5 我国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构想 |
5.1 立法方面的构想 |
5.1.1 明确胎儿法律概念 |
5.1.2 明确胎儿主体资格 |
5.1.3 扭转胎儿的价值选择偏差 |
5.1.4 扩大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 |
5.1.5 填补匮乏的胎儿救济途径 |
5.2 实践方面的构想 |
5.2.1 推行胎儿登记备案制度 |
5.2.2 加强对怀孕妇女的社会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全面二孩政策下计划生育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以Y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本文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计划生育政策 |
2.1.2 政策执行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政策执行理论 |
2.2.2 人口均衡发展理论 |
3 Y镇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现状 |
3.1 Y镇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 |
3.1.1 Y镇计划生育执行机构设置情况 |
3.1.2 镇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 |
3.2 Y镇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3.2.1 计划生育工作方向不明确 |
3.2.2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
3.2.3 全面二孩政策提振生育率有限 |
3.2.4 计生政策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
3.2.5 生育潜力不足 |
3.2.6 其他问题 |
4 Y镇计划生育政策执行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政策客体因素 |
4.2 政策主体因素 |
4.2.1 性别比失衡治理手段单一 |
4.2.2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力度偏弱 |
4.2.3 计生服务资源配置不足 |
4.3 环境因素 |
4.3.1 多重因素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 |
4.3.2 新时代计划生育工作转型过慢 |
5 基层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对策及建议 |
5.1 转变镇村计生机构职能 |
5.1.1 大力度开展政策宣传 |
5.1.2 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 |
5.1.3 整合基层计生工作队伍 |
5.2 配足公共服务资源 |
5.2.1 均衡城乡教育资源 |
5.2.2 完善城乡卫生资源 |
5.2.3 统筹城乡养老资源 |
5.3 完善配套有利于生育的政策体系 |
5.3.1 调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相关政策 |
5.3.2 构建鼓励生育的社会支持体系 |
5.4 建立乡镇、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
5.4.1 为乡镇基层赋权 |
5.4.2 推动部门资源下沉 |
6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属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一)行政处罚说 |
(二)补偿性收费说 |
(三)经济性诱导措施说 |
第一章 社会抚养费的演变与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的确立与名称变化 |
一 超生罚款 |
二 计划外生育费 |
三 社会抚养费 |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及变化 |
一 1992年《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时期 |
二 2002年《计划生育法》时期 |
三 2015 年《计划生育法》时期 |
第三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正当性分析 |
第二章 社会抚养费的形式判断 |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的制定法层面考察 |
一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示 |
二 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的定位 |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实际的征收规定考察 |
一 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启动模式 |
二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
三 社会抚养费的费用管理形式 |
第三节 司法实践的考察 |
一 早期以行政处罚认识为主 |
二 目前行政收费认识成为主流 |
第三章 社会抚养费实质性判断 |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具有较强的制裁性特征 |
一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具有违法性 |
二 “人口发展规划”具有法规效力 |
三 实际的征收数额高昂 |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并没有明显补偿性特征 |
一 人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 |
二 “补偿性”在实践中无法体现 |
第四章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考量 |
第一节 程序性保障的需要 |
第二节 法秩序的稳定性 |
第五章 社会抚养费性质认定与合法性控制 |
第一节 类型化的认知路径 |
第二节 经济性诱导措施的界定 |
第三节 社会抚养费应定性为规制性行政收费 |
一 体现了社会抚养费真正的立法目的与功能 |
二 符合现行的社会抚养费管理体制 |
三 符合计划生育的政策性定位 |
第四节 社会抚养费的合法性控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医疗机构开展非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适用(下)[J]. 张红升,卫巍,马俊华,刘松,郭东亮. 中国卫生法制, 2021(04)
- [2]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论“超生开除”合法性与合宪性[D]. 李思羽. 重庆工商大学, 2021(09)
- [4]医疗机构开展非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适用(上)[J]. 张红升,卫巍,马俊华,刘松,郭东亮. 中国卫生法制, 2021(03)
- [5]宪法中计划生育条款研究[D]. 栗东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1(12)
- [6]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障研究[D]. 雷奥.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2)
- [7]一起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及终止妊娠手术行政处罚案例分析[J]. 李富强.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20(06)
- [8]胎儿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研究[D]. 刘秋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9]全面二孩政策下计划生育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以Y镇为例[D]. 刘近波.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1)
- [10]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属性研究[D]. 陈高硕.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